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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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和储存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危险物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物品可以使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的标准的产品或者技术除外。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2007年12月1日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性质,对人体、设施及环境造成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点和分类标准,将分为八大类:第一类为爆炸品;第二类为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为易燃液体;第四类为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包括有毒物质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为氧化剂与有机过氧化物(如硝酸盐)第六类为放射性物品第七类为杂项,属于国家标准一级保护产品第八类为特种设备第八类为专用设备第九类为专控装置第十五类其他危险化学品第十六类为储存方式乙级危险化学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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