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消除事故苗头。 法律分析:《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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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出意见建议书及整改措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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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发现、处理安全生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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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企业在从事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以下统称危险废物集中贮存点),并在其附近设立专门的安全防护距离为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负责组织有关行业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该领域的重点监管工作。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的人民***生态环保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要求组织对全国重大危险源实行日常监控:
(一)有条件的地方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重大危险源的位置及其数量和布局;
(二)由***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较大范围的环境敏感区;
(三)涉及人口密集地区的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以及与之类似的重要工业项目,其所在位置上不得建有大型化工厂和易燃易爆物品仓库;
(四)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后才能投入使用;
(五)跨县市区范围内设立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集装箱;
(六)向受影响的地点堆放易燃液体;
法律分析: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或者储存毒害性、腐蚀性物质和物品,且该物质不排除具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潜在风险,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从业人员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权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危害后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文件中提到的相关事项,《通知》已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自2017年7月20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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